(2016)沪0116民初8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超林诉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林,许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8624号原告:马超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锋。被告:许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超林诉被告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马超林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