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荣庆、陈长英等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庆,陈长英,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庆。申请执行人:陈长英。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何发芝,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荣庆、陈长英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8日张荣庆、陈长英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依协议于2016年8月10日偿还张荣庆、陈长英2000元,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本院恢复对凤阳县(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