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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荣庆、陈长英等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庆,陈长英,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庆。申请执行人:陈长英。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法定代表人:何发芝,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荣庆、陈长英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8日张荣庆、陈长英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依协议于2016年8月10日偿还张荣庆、陈长英2000元,后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本院恢复对凤阳县(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凤阳县东丰面粉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