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申请张金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35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明槐南大街5号,联系电话1583171****法定代表人:王庆功张金强,男,住所地南皮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申请张金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皮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2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素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