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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8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某、郭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543号申请执行人:江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某的银行存款、收入10272.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