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6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陈斌与古德生、古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古德生,古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民初768号原告陈斌,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委托代理人钟火华,安远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举证期限和证人出庭、调解等。被告古德生,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告古林山,男,1986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原告陈斌诉被告古德生、古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海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德生、古林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斌诉称,2013年6月13日,被告古德生以果园投资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一年之内本息还清,当天原告将现金三万元借给了被告古德生,被告古德生借到原告三万元后,当天书写了借条,并由被告古林山作为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2013年6月15日,二被告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原告借款2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一年之内本息还清,二被告借到原告现金二万元后,当时书写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014年春节前二被告归还了2000元利息,仍欠本金及其答应的利息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判决之日计算至款清止;2、被告古德生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判决之日计算至款清止,由被告古林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古德生未作答辩。被告古林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古德生因做生意需资金向原告陈斌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古林山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2013年6月15日,被告古德生、古林山两人向原告陈斌借款20000元,并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古德生归还了2000元,仍拖欠借款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两张、《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古德生、古林山共同向原告陈斌借款20000元,经原告催收后拖欠至今,显属违约。2013年6月13日,被告古德生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古林山系借款的担保人,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古林山应对被告古德生的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两次借款借条中均未载明应支付利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利息,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古德生归还的2000元系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认定被告古德生归还的2000元系归还2013年6月13日借款的本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德生、古林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古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斌借款本金28000元,被告古林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古德生、古林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魁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