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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章春发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02行初47号起诉人章春发,男,1970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2016年8月9日,本院收到章春发的起诉状,起诉安徽省黄山市医学会,本院依法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2016年9月14日章春发提供了有关材料。请求事项为:请求法院判决安徽省黄山市医学会依法受理章春发和解放军五三二医院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履行法定的鉴定职责。判决安徽省黄山市医学会不予受理通知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安徽省黄山市医学会是法人社团,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医学会是否受理、组织医疗事故鉴定行为并非可诉行政行为。起诉人章春发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春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事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春里审判员  汪 琼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