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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李雪勇、李开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李雪勇,李开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58号原告:李学武,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李雪勇,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被告:李开文,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原告李学武与被告李雪勇、李开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学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学武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梦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