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改朝、李树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改朝,李树志,张英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孙改朝,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南和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树志,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被执行人张英彪,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广宗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605号,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树志、张英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英彪名下有冀E×××××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英彪名下的冀E×××××车辆档案。二、查封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代理审判员 杜俊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