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执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满萍、王钰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满萍,王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满萍,女,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王钰礼,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彭满萍与被执行人王钰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钰礼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钰礼支付借款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王钰礼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共计101053.55元,由于申请执行人严丽华与被执行人王钰礼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也在本院执行,彭满萍与严丽华已达成标的款分配协议,彭满萍分得8000元。被执行人王钰礼现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 卫 农审判员 熊 尹 亮审判员 匡 慧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8月30日时分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晏卫农、审判员熊尹亮、审判员匡慧英书记员:郭锦锋案号:(2016)赣0821执225号案(事)由:民间借贷纠纷承办人:晏卫农审判长: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钰礼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熊尹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匡慧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评议结果为:终结本院(2016)赣08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