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行申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祖寿与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祖寿,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申3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祖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花园特1号。法定代表人邹仕芳,局长。再审申请人陈祖寿因诉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硚口区房管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终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祖寿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硚口区房管局公开私房无起点改造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要求硚口区房管局返还房屋,该争议不是房地产纠纷而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之诉。硚口区房管局有义务公开被申请公开的事项,其拒绝公开上述信息,再审申请人有权提起本案的行政诉讼。且硚复决字(2015)第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也告知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责令硚口区房管局向其公开私房无起点改造的法律法规依据信息。本院认为,陈祖寿向硚口区房管局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涉及1958年其私房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相关信息,该信息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系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私房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陈祖寿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祖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祖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韩 黎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