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4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赖小林与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林,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1民初4922号原告:赖小林。委托代理人:左建华,海安县洋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开发区南海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绥,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爱军,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迎华,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人事经理。原告赖小林与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登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秀宗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小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建华,被告爱登堡公司委托代理人陆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小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爱登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665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被告在不具备合理理由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对原告进行调岗。被告以原告不服从管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借口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被告爱登堡公司辩称:2015年10月起,原告工作的扶梯车间生产任务不足,被告将其借调到电梯车间支援喷涂线工作,此次借调系临时性借调,既不降低薪酬,也未改变原告工作岗位,属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经多次沟通,原告赖小林均无故拒绝,严重违反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被告爱登堡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手册》。该手册第28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包括本手册在内的公司规章制度;6.其他明显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该手册第7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查实,公司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经教育后仍不服从的……”。2013年5月27日,原告赖小林与被告爱登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27日至2016年8月31日,试用期6个月;爱登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安排赖小林从事操作工作;爱登堡公司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赖小林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对赖小林的工作岗位和职务作必要调整;赖小林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爱登堡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率确定赖小林工资。当日,赖小林签字确认收到《员工手册》。合同签订后,赖小林在爱登堡公司扶梯车间操作工岗位工作。2015年10月,爱登堡公司扶梯装备车间生产任务不足。2015年11月10日,爱登堡公司要求赖小林前往电梯车间支援喷涂线工作,赖小林拒绝。爱登堡公司出具【2015】30号文件,认定赖小林违反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给予赖小林严重违纪记录一次,并扣除11月绩效奖金的处罚(爱登堡公司称11月奖金实际并未扣罚)。2015年11月17日,爱登堡公司向赖小林下达工作任务调配通知。通知载明,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生产会议讨论,决定借调赖小林支援电梯车间喷涂线操作工岗位。2015年11月18日,赖小林以身体欠佳,不适合喷涂线操作岗位,爱登堡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权利为由提交书面申诉意见,表示不同意前往喷涂线工作。2015年11月19日,爱登堡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赖小林的书面申诉答复如下:“你表示身体欠佳,公司问哪里欠佳,你均无回答,经查阅你的体检报告,显示××你表示不会(喷涂线工作),公司可以指定师傅教你,被你拒绝;你曾提出体力不足,喷涂线工件不足20公斤,劳动强度在正常范围;你提出不适合喷涂线岗位,公司提出调你去其他岗位,如电梯装配工作兼轮替喷粉线,你同样拒绝;经工会组织调查,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你下达工作任务指令,不涉及岗位变更,原待遇不变,仅是临时性工作支援。综合以上,驳回赖小林申诉,要求赖小林于2015年11月20日上午8点30份到喷涂线班长王成处报到,如逾期,单位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2015年11月23日,爱登堡公司以赖小林不服从公司指令为由,征求工会意见,拟解除与赖小林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5日,爱登堡公司工会同意公司解除与赖小林之间劳动关系。2015年11月26日,爱登堡公司以赖小林违反劳动合同义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赖小林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6年6月28日,赖小林以爱登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爱登堡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6658元,同时为赖小林补缴社会保险费。2016年8月4日,仲裁委驳回赖小林全部仲裁请求。赖小林不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赖小林提交的爱登堡公司处罚通知、工作任务调配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被告爱登堡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及签收表、劳动合同、调配通知的会议记录及送达回执、对赖小林的申诉答复函、职工代表大会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工会函、工会答复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本院依法调取的仲裁卷宗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赖小林于2013年5月27日到被告爱登堡公司工作,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11月26日,爱登堡公司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现原告赖小林要求被告爱登堡公司支付赔偿金缘于赖小林认为爱登堡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爱登堡公司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案中,爱登堡公司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向赖小林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另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及赖小林的实际能力,可对赖小林的工作岗位和职位进行必要调整。现爱登堡公司的扶梯生产业务量不足,拟调动赖小林到电梯车间喷涂线从事临时性的支援工作,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是企业自主用工的要求。赖小林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临时性调配,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爱登堡公司经与赖小林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经征询工会意见,解除与赖小林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也符合双方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的约定。另外,需要说明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择业及岗位选择的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应当以用人单位持续经营为前提。用人单位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借调员工到其他部门支援并未侵害员工的自主选择权。本案中,爱登堡公司已明确告知赖小林到电梯车间喷涂线工作属于临时性借调;对于赖小林提出的异议,爱登堡公司也一一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解答;对赖小林能否胜任喷涂线工作,爱登堡公司表述可以指定师傅带教传授;在赖小林拒绝到喷涂线岗位工作时,爱登堡公司又表示可以将其借调其到其他部门工作。赖小林对于爱登堡公司提出的上述建议皆不予接受,且无正当理由。本院认为,原告赖小林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侵害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而非用人单位侵害其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爱登堡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告赖小林称爱登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赖小林要求爱登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赖小林在仲裁时提出的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因此,对于该项仲裁请求,本院亦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赖小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