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苏陈寿与陈洁、李靖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陈寿,陈洁,李靖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5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陈寿,男,汉族,1938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莹,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洁,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靖春,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再审申请人苏陈寿因与被申请人陈洁、李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茂中法民四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陈寿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债务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洁、李靖春应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苏陈寿申请再审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现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苏陈寿称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洁、李靖春偿还。苏陈寿与李靖春是朋友关系,短时间内陈洁向苏陈寿借款29万元,苏陈寿没有将本案借款告知李靖春,李靖春也没有在本案《借据》上签名,现陈洁下落不明,其除了本案借款外,还有其他的借款。陈洁、李靖春均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本案借款超出了陈洁、李靖春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属于陈洁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借款不属于陈洁、李靖春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洁个人承担还款义务。苏陈寿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陈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 加 武审判员 陈 少 林审判员 张 学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浩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