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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与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注册号:640205700051802,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煤炭路8号。经营者吴伟志,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石福娟,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31323-8,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990-4号。法定代表人杜和平,系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工程款36923.2元、案件受理费381元、执行费460元,共计37764.2元。未执行的标的为37764.2元。由于被执行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步阳防盗门窗销售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