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财保3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杨欢欢、张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欢欢,张二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财保35之一号申请人杨欢欢,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二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新密市。申请人杨欢欢与被申请人张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欢欢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二辉名下的豫A×××××肇事汽车一辆。担保人贾春朝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元为申请人杨欢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杨欢欢与被申请人张二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杨欢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二辉名下的豫A×××××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同时申请解除担保人贾春朝用以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欢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二辉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二、解除担保人贾春朝在银行用以提供担保的存款人民币23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