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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财保3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杨欢欢、张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欢欢,张二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财保35之一号申请人杨欢欢,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二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新密市。申请人杨欢欢与被申请人张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欢欢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二辉名下的豫A×××××肇事汽车一辆。担保人贾春朝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3000元为申请人杨欢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杨欢欢与被申请人张二辉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人杨欢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二辉名下的豫A×××××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同时申请解除担保人贾春朝用以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元的冻结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欢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二辉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的查封措施。二、解除担保人贾春朝在银行用以提供担保的存款人民币23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