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明强、陈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强,陈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2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明强,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大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经减刑,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经减刑,于2007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强、陈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明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3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吴明强伙同被告人陈某商议抢夺后,由吴明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工业区海尔电器厂一号门附近路段时看见被害人谭某步行经过,吴明强驾驶摩托车从后靠近被害人,陈某动手迅速抢去被害人挂在肩上的挂包,得手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谭某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元、VIVO牌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522元)、朵唯牌手机一台(无法核价)、银行卡、身份证。事后,吴明强和陈某将抢得的赃款在日常生活中花掉,赃物无法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对被告人吴明强、陈某的辨认笔录,对涉案摩托车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吴明强、陈某的供述,相互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及作案工具的指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明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明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明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明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明强、陈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明强、陈某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明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明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明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燕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家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第4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