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袁建军与襄阳文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建军,襄阳文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袁建军。被执行人襄阳文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涛,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建军与被执行人襄阳文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文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