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唐荣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荣园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006号原告: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亮、汤茂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唐荣园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唐荣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南京威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