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91执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万毛毛与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579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翼,吴培兴,李明,刘婷婷,殷作武,杨晨光,张荣宝,孙学起,曾二礼,高方成,张启丰,焦稳稳,陆娜娜,仰期来,孟朝,王焱,万毛毛,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展翼。申请执行人:吴培兴。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人:刘婷婷。申请执行人:殷作武。申请执行人:杨晨光。申请执行人:张荣宝。申请执行人:孙学起。申请执行人:曾二礼。申请执行人:高方成。申请执行人:张启丰。申请执行人:焦稳稳。申请执行人:陆娜娜。申请执行人:仰期来。申请执行人:孟朝。申请执行人:王焱。申请执行人:万毛毛。被执行人: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理人:王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展翼、吴培兴、李明等人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931、923、925、927、924、929、932、928、930、926、1082、1074、1075、1081、1076、1079、107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上述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码为:皖A×××××号)一辆,该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掌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5)931、923、925、927、924、929、932、928、930、926、1082、1074、1075、1081、1076、1079、107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