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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文娣与被执行人郭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娣,郭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327号申请人田文娣,女,汉族。被执行人郭芳琴,女,汉族。申请人田文娣与被执行人郭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清付了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32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