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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银方与宜宾市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方,宜宾市华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李银方。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银方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在xx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在xx支行存款xx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远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