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遵化市洪山口铁矿与谭春松采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遵化市洪山口铁矿,谭春松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遵化市洪山口铁矿,住所地: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西。法定代表人:范连春,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春松,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上诉人遵化市洪山口铁矿因与被上诉人谭春松采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遵化市洪山口铁矿未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上诉费,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了(2016)冀立通字第122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遵化市洪山口铁矿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遵化市洪山口铁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远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