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王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953号申请执行人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城关镇解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申荣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艳,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延兴村二组。本院在执行蒲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王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13051.46元及利息(暂未计),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16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艳长期外出未归,家中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彦文审判员 王成海审判员 梁润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泽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