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与张景宝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张景宝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683号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金齐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景宝,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与被告张景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水利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大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