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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超与胡宜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胡宜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宜付,男,1961年11月1日,汉族。王超申请执行胡宜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超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超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商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