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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厚街凯森木业经营部与江西鼎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厚街凯森木业经营部,江西鼎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保120号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凯森木业经营部。经营者:张海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贵溪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西鼎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清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莞市厚街凯森木业经营部与江西鼎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凯森木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顺利审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鼎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2000元,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3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凯森木业经营部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素明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黄小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