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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骏与俞加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骏,俞加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骏。被执行人俞加靖。朱骏与俞加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俞加靖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骏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俞加靖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俞加靖在本院还有5件未了执行案件,标的共约35万元;除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号车辆外(未扣押到案),未发现被执行人俞加靖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等进行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俞加靖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朱骏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俞加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2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朱骏如发现被执行人俞加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