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1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艳芳与高峰,张艳霞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芳,张艳霞,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210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芳,女,汉族,1982你那7月10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张艳霞,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住深圳市。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艳霞、高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创业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