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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艳芳与高峰,张艳霞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芳,张艳霞,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210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芳,女,汉族,1982你那7月10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张艳霞,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82年1月12日生,住深圳市。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艳霞、高峰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岸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创业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