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27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增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增科,金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27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被执行人王增科,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执行人金美菊,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浙1004执12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增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文绣苑3幢房产(房产证号:12××32号;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08第07**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4执127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地产。2016年9月20日,买受人黄利英(身份证号:)以3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第一抵押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和第二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依法依次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增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文绣苑3幢房产(房产证号:12××32号;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08第07**号)的查封。二、撤销第一抵押权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和第二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王增科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临海市城关镇文绣苑3幢房产(房产证号:12××32号;土地证号:临城国用2008第07**号)归买受人黄利英(身份证号:)所有。四、买受人黄利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