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终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5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柳河镇神福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庆路750号。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宇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宇兆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公司对上诉人江苏宇兆公司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97990.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继续查封。经查,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公司在原审期间已申请对上述工业用地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已裁定准许并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二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公司提出继续查封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江苏宇兆公司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97990.9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赵 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