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10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02号之六解除保全申请人:田雷,男,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冯新,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西首路北。法定代表人陈延俊,经理。本院在审理田某、冯某与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鲁1502民初4102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健康路华港顺河城小区4号楼211室及4号楼241室房产各一套、查封田雷所有的位于柳园办事处利民东路3号院内30楼3-6室(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案外人田宏成所有的位于柳园办事处花园路育新街1号楼1-2-2室(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田某、冯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并生效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健康路华港顺河城小区4号楼211室及4号楼241室房产各一套的查封。解除田雷所有的位于柳园办事处利民东路3号院内30楼3-6室(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及案外人田宏成所有的位于柳园办事处花园路育新街1号楼1-2-2室(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田雷、冯新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