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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锦聚、赵松、李德贞与张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锦聚,赵松,李德贞,张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赵锦聚、赵松、李德贞。被执行人张宸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锦聚、赵松、李德贞与被执行人张宸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