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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佐兴、普连会、白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佐兴,普连会,白家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417号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弥勒市弥阳镇冉翁西路。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系该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琼,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佐兴,住弥勒市。被告:普连会,住弥勒市。被告:白家良,住弥勒市。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佐兴、普连会、白家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原告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解雯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