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永江与黄树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江,黄树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616号原告:陈永江,秦皇岛关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树国,个体出租车司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009315510。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原告陈永江与被告黄树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陈永江于9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永江担负。审判员 曹雪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