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梓智与陈俊先、梁兴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梓智,陈俊先,梁兴智,梁琼丹,黄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2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黄梓智,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陈俊先,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梁兴智(又名梁志),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梁琼丹,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黄明杰,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执行人黄梓智与被执行人陈俊先、梁兴智、梁琼丹、黄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粤0882执29-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俊先一座坐落在雷州市西湖大道118号房地产(原制药厂院内,建筑面积373.34㎡,证号为10001079),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6年9月6日,被执行人还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黄梓智同意不再追究被执行人剩余欠款责任,同意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俊先一座坐落在雷州市西湖大道118号房地产(原制药厂院内,建筑面积373.34㎡,证号为10001079)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俊先一座坐落在雷州市西湖大道118号房地产(原制药厂院内,建筑面积373.34㎡,证号为1000107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培林审 判 员 谢克健代理审判员 周 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如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