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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终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肖久成与弘正公司、鑫吉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久成,辽宁弘正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鑫吉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民终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久成委托代理人:张颖,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赫伟,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弘正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鑫吉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树实,该公司职员。肖久成为与辽宁弘正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正公司)、辽宁鑫吉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吉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沈中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肖久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颖、郝伟,鑫吉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树实到庭参加诉讼,弘正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久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肖久成于2010年10月9日与鑫吉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协议,并支付房款购买了其开发的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听涛雅苑的69.54㎡的房屋后在办产权证时得知该房屋因鑫吉龙公司欠弘正公司的项目款,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肖久成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沈中执字第46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肖久成的申请,肖久成依据裁定提出本诉,肖久成认为,其购买房屋虽发生于法院查封之后,但法院的查封措施仅仅是到开发区房产部门送达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是,“所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而实际情况是法院所查封的房屋查封时仅有地址、楼号并无产权证,即并没有有效查封鑫吉龙公司名下资产,鑫吉龙公司所开发的房屋“五证齐全”其多次在市及开发区组织的房展会销售房屋,能进入政府组织的房展会,资质由政府部门审查合法后才可进场售房,肖久成等大量消费在此情况下与鑫吉龙公司签订协议并购买房屋,完全是合法所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没有制止鑫吉龙公司做销售行为,也未在其所开发甚至是所查封的房屋贴示法院封条,肖久成等不可能知道通过政府房展会销售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因而认为属于法院查封措施不当造成了目前结果,让消费者的血汗钱承担这一后果,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这一裁定如果成立的话等同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放纵鑫吉龙公司公然诈骗,肖久成请求沈阳中院用法律形式,确认公理是存在的。诉讼请求:1、撤销(2015)沈中执异字第466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肖久成与鑫吉龙公司房屋购买合同有效。弘正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查封鑫吉龙公司房产时我方给法院提供的材料对其进行查封,我查封财产时也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至于是否卖给了老百姓,我方不知情,我不希望卖给老百姓,因为老百姓也不容易,但是鑫吉龙公司欠我钱,如果我方与鑫吉龙公司和解不能达成,我下一步要求走公安机关。鑫吉龙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在销售该房屋时不知情该房屋已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待该房屋办理房屋交易产权时才知道此房屋被查封。我方同意肖久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0月9日,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出卖人)与肖久成(买受人)于听涛雅苑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肖久成购买位于高湾经济区圣水北路19号1单元603室房(建筑面积69.5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809.62元,总金额19,5381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2014年1月3日,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为肖久成开具了19,5381元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1年1月24日鑫吉龙公司为肖久成开具听涛雅苑19#楼1-6-03房屋的《准住通知单》。2010年12月25日,鑫吉龙公司为肖久成出具收取维修基金、水、电费、产权登记等费用的《代收款专用收据》。另查明,弘正公司作为原告起诉鑫吉龙公司合资合作房地产返还投资纠纷一案,我院依弘正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鑫吉龙公司的银行账户或相应资产为22,680,000元。2010年7月22日,我院向抚顺经济开发区房产管理处下发(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内容:轮候查封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听涛雅苑的未办理期房备案的房产(价值以2000万为限)。详见19号楼、20号楼的清单(附后)。涉案房产在上述查封清单之列。2010年10月26日我院作出(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鑫吉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弘正公司16,680,000元;二、鑫吉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弘正公司16,680,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5月1日起至法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宣判后,鑫吉龙公司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辽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鑫吉龙公司撤回上诉。后鑫吉龙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2011)沈中执字第358号执行案件。2014年9月4日,我院对鑫吉龙公司下发(2011)沈中执字第358号公告,内容为对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查封房产在内的查封房产并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2011)沈中执字第358号执行案件中,肖久成作为案外人对涉案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我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沈中执异字第466号执行裁定书,以肖久成购买位于抚顺市高湾经济开发区“听涛雅苑”19号楼163房屋的时间,发生在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之后为由,驳回肖久成的异议。又查明,肖久成起诉鑫吉龙公司及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肖久成诉请判令双方买卖商品房合同有效、鑫吉龙公司及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办理商品房产权手续并赔偿应付房款的同期贷款利息195元,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抚开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肖久成与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鑫吉龙公司抚顺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内起十日内给付肖久成违约金195元;鑫吉龙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再查明:审理中,肖久成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不得执行位于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听涛雅苑19号楼163房屋。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肖久成虽与鑫吉龙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但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涉案房屋已处于司法查封状况,故其不享有排除涉案房产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其提出的要求不得执行案涉房产的请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肖久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8元,由肖久成承担。肖久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鑫吉龙公司出售房屋时“五证俱全”,且肖久成在购房行为中不存在过错,不知晓房屋被查封的问题,故一审法院不支持肖久成的诉讼请求不妥。另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而一审法院责令肖久成按财产争议交纳诉讼费,违反规定加大了肖久成的维权成本。原审法院执行查封未进行公告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肖久成的诉讼请求。鑫吉龙公司二审辩称:同意肖久成的诉讼请求。弘正公司二审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查: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抚顺经济开发区房产管理处作出的(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本案诉争的房产在2010年10月9日肖久成与鑫吉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已经被法院轮候查封,且涉案房产的查封裁定书也于2010年9月9日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鑫吉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江送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鑫吉龙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后的房屋买卖行为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即弘正公司)。虽然肖久成主张其购买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尚未完成房产交付,肖久成对涉案房产不属享有正当物权利益的人,故不构成我国《物权法》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驳回肖久成的执行异议主张并无不当。另关于本案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尚无统一明确规定,故肖久成主张原审诉讼费收取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肖久成对执行程序查封行为的上诉主张,不属本案理涉范畴,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08.00元,由肖久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学峰审 判 员  张宝华代理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维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