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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喜友与荣成市港西镇马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喜友,荣成市港西镇马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刘喜友。被执行人荣成市港西镇马格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喜友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港西镇马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05)荣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港西镇马格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刘喜友187715元。在执行中,执行员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05)荣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