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5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5288号原告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鑫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