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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于兰华与张建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兰华,张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于兰华,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梁村镇杨大杨村。被执行人张建超,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名仕园小区。申请执行人于兰华与被执行人张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兰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建超提出执行异议。本案执行标的金额762158元,均为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处理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申请恢复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李忠文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