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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跃辉与陈旭、徐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跃辉,陈旭,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保697号原告李跃辉,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陈旭,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徐娟,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辉与被告陈旭、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旭、徐娟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跃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旭、徐娟银行存款39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庆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立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