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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3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公诉刑诉(2016)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范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12时20分许,在四川华超肥业有限公司搬运班休息室内休息时,因开玩笑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开始推搡、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用手将宁某某的阴囊捏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阴囊血肿,经鉴定,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并称已经赔偿了宁某某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同事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一起吃完午饭后在搬运班休息室内休息。此时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开玩笑,言语十分无礼,引起宁某某的不满,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发生抓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用手使劲捏被害人宁某某的阴囊,休息室内的其他同事见状上前将二人拉开,二人对骂了几句后各自离开。当晚6点过下班后洗澡时,被害人宁某某发现自己的阴囊肿大,晚上8点过宁某某发现自己的阴囊越肿越大,于是与家人一起前往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外伤性阴囊血肿。2016年2月1日,被害人宁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冯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16年3月10日,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宁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宁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冯某某赔偿了各项损失6000元,被害人宁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银行存款单,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量刑时可酌情考虑,其辩称已经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的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琨人民陪审员  余德华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闻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