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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文可成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可成,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544号原告:文可成,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川(特别授权),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701L。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俊超,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91号1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40999624。法定代表人:邹德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可成诉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尚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可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可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可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梦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