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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1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琼与被告李占廷、郭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122号之二原告李某,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郭某,女,户籍、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和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