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张雷与刘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刘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刘春林。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刘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3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雷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款1197.32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