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初2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发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1713号原告刘建发,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董事长。原告刘建发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建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及原告的一切工伤待遇;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各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将原告内养金调整至同类、同等正常水平;3、判令被告赔偿因造假将原告工伤内退变为疾病正式退休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多年上访的一切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1995年12月9日,被告下属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为原告办理了职工内部提前退休审批手续,性质为内退,故原告在60周岁前仍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下属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以造假的形式将原告变内部退养为正式退休,解除了原告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工伤待遇,转由辽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管理。多年来,原告就上述问题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河石油勘探局以及被告公司信访,要求纠正错误。对原告的诉求,辽宁省人保厅说原告退休是石油系统审批的,他们作为接收单位无权管理;辽河石油勘探局表示让原告去找被告公司处理;被告公司答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将原告退休时间无故提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由其和下属辽河石油勘探局负责纠纷。起诉前,原告曾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现原告不服仲裁委的处理结果,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1978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原告系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工人。1995年12月辽河石油勘探局为原告办理审批职工内部提前退休手续,1998年办理正式退休并由石油系统交辽宁省地方管理。根据上述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商行政登记显示,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辽河石油勘探局均为独立法人单位,且辽河石油勘探局经营状态正常,现原告向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张权利,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成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