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凤群与石阳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群,石阳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793号原告:张凤群。被告:石阳阳。原告张凤群诉被告石阳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群撤回对被告石阳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