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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世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梁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7月14日被羁押,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7月13日下午,举报人杜某打电话向被告人梁某购买2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楼村南片下区32-1号进行交易,毒资下次购买毒品时在一起支付。随后梁某将毒品放在楼村南片下区32-1号楼一楼一窗户上,杜某到该地取毒品完成交易。2016年7月14日21时许,杜某再向梁某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由梁某将毒品放在楼村南片下区32-1号楼一楼窗户上,杜某将两次购买毒品的毒资4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梁某将甲基苯丙胺放在楼村南片下区32-1号一楼窗户上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在32-1号一楼窗户上缴获甲基苯丙胺一小包(重0.94克)。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毒品依法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张思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