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胡胜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胡胜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054号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叶建生,董事长。被告胡胜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胜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