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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治平与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刘文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平,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刘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329号申请人张治平,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原小区底商。法定代表人黄兆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纪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文林,男,4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治平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荣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文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执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