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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卓国新与申小芳、申小大、陈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国新,申小芳,申小大,陈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700号原告卓国新。委托代理人胡旻,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小芳。被告申小大。被告陈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国新诉被告申小芳、申小大、陈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国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卓国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