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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保保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保,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保保,男。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保保与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李保保于2016年9月12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6093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4年10月29日至该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致使杨林国际城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为保证杨林国际城工程的继续进行,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以土地入股的方式由富县飞腾实业有限公司继续进行杨林国际城的工程,经与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谈话,其同意由富县飞腾实业有限公司代为清偿购房户的购房款,富县飞腾实业有限公司亦同意。2016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保保与富县飞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富县飞腾实业有限公司共给付李保保160930元,于2016年9月20日前给付30%,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30%,剩余部分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案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李保保自愿放弃。本案受理费3518元、执行费2313元由富县飞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执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霞 更多数据: